《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1994 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