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 Treating)安全風險
4.2 處置( Treating)安全風險。本節的描述要比GB/T 22080-2008/IS()/IEC 27001: 2005明確得多。“在考慮風險處置前,組織宜確定風險是否能被接受的準則。如果經評估顯示,風險較低或處理成本對于組織來說不劃算,則風險可被接受。”本段描述, 比較清晰地說明了風險接受的原則。
和GB/T 22080-2008/ISO/IEC 27001: 2005一樣,在本標準中也給出了四個常見的風險處置選項:處理、轉移、規避和接受。
對風險處理決定中要采用適當控制措施的那些風險來說,宜選擇和實施這些控制措施以滿足風險評估所識別的要求。控制措施應確保在考慮以下因素的情況下,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級別:
a)國家和國際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約束;
b)組織的目標;
c)運行要求和約束;
d)降低風險相關的實施和運行的成本,并使之與組織的要求和約束相稱; e)平衡控制措施實施和運行的投資與安全失誤可能導致的損害的需要。
控制措施可以從本標準或其他控制集合中選擇,或者設計新的控制措施以滿足組織的特定需求。認識到有些控制措施并不是對每一種信息系統或環境都適用,并且不是對所有組織都可行,這一點非常重要。例如,10.1.3描述如何分割責任,以防止欺詐或錯誤。在較小的組織中分割所有責任是不太可能的,實現同一控制目標的其他方法可能是必要的。另外一個例子,10. 10描述如何監視系統使用及如何收集證據。所描述的控制措施,例如事件日志, 可能與適用的法律相沖突,諸如顧客或在工作場地內的隱私保護。
信息安全控制措施應在系統和項目需求說明書和設計階段予以考慮。做不到這一點可能導致額外的成本和低效率的解決方案,最壞的情況下可能達不到足夠的安全。
此外,還指明了“控制措施可以從本標準或其他控制措施集中選擇,或者設計新的控制措施以滿足組織的特定需求”,但是同時指出“宜謹記,沒有一個控制措施集合能實現全部的安全(It should be kept in mind that no set of controls can achieve complete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