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反恐法》的銜接
2018-04-09 16:12:11 | 來源:中培企業IT培訓網
與《反恐法》的銜接
1)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責任:《反恐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網絡與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網絡安全運行保障義務,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向密碼主管部門進行密碼方案報備的義務,并要求其預留技術接口為執法機關提供解密協助,最為重要的是,其中明確了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數據存留和本地化要求。《反恐法》第九十四條還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于恐怖主義信息的監督和處置義務。所以在反恐怖主義領域,《反恐法》更加針對性。
2)網絡管制規定:《反恐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措施:(四)互聯網、無線電、通信管制。
《網絡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由此可見,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對經過法定程序實施的臨時網絡通信管制措施做出了相應的認可。在此方面,有關反恐的網絡通信管制實施優先適用《反恐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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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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