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審查制度
2018-04-09 16:07:49 | 來源:中培企業IT培訓網
6)網絡安全審查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2017 年02月04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審查的目的、需要審查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的范圍、網絡安全審查的管理部門(網絡安全審查委員會)、審查的機構(國家統一認定網絡安全審查第三方機構)和對黨政機關和重點行業的審查工作提出要求,于6月1日同《網絡安全法》一起實施。2017年6月29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的公告中,規定除了傳統的l1類網絡安全專用產品(防火墻、入侵檢測系統等)外還對4類網絡關鍵設備高性能路由器、交換機、服務器和可編程邏輯控制器PLC要求采購使用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銷售或者提供。相對于過去由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目錄》范嗣有所擴大。未來還將增加對各類網絡安全服務的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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