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k-Wilson模型定義
Clark-Wilson模型定義
Clark-Wilson模型將數據劃分為兩類:限制數據項(Cons trained Data Items,CDI)和非限制數據項( Unconstrainecl Data Items,UDI),CDI是需要進行完整性控制的客體,而UDI 則不需要進行完整性控制。
Clark-Wilson模型還定義了兩種過程,一個是完整性驗證過程(Integrity Verification Procedure,IVP),確認限制數據項處于一種有效狀態,如果IVP檢驗CDI符合完整性約束,
則稱系統處于一個有效狀態;另一個是轉換過程( Transformation Procedure,TP),將數據項從一種有效狀態改變至另一種有效狀態。
為了達到并保持完整性,Clark-Wilson模型提出了證明規則和實施規則,證明規則由管理員來執行,實施規則是由系統執行。
證明規則l( CRl):當任意一個IVP在運行時,它必須保證所有的CDI都處于有效狀態
證明規則2( CR2):對于某些相關聯的CDI集合,TP必須將那些CDI從一個有效狀態轉換到另一個有效狀態
實施規則l( ERl):系統必須維護所有的證明關系,且必須保證只有經過證明可以運行該CDI的TP才-能操作該CDI
實施規則2( ER2):系統必須將用戶與每個TP及一組相關的CDI關聯起來。TP可以代表相關用戶來訪問這些CDI。如果用戶沒有與特定的TP及CDI相關聯,那么這個TP將不臺黽代表那個用戶對CDI進行訪問
證明規則3( CR3):被允許的關系必須滿足職責分離原則所提出的要求實施規則3( ER3):系統必須對每一個試圖執行TP的用戶進行認證
證明規則4( CR4):所有的TP必須添加足夠多的信息來重構對一個只允許添加的CDI的操作
證明規則5( CR5):任何以UDI為輸入的TP,列‘于該UDI的所有可能值,只禽&執行有效的轉換,或者不進行轉換。這種轉換要么是拒絕該UDI,要么是將其轉化為一個CDI
實施規則4( ER4):只有TP的證明者可以改變與該TP相關的一個實體列表。TP的證明者,或與TP相關的實體的證明者都不會有對該實體的執行許可
Clark-Wilson模型分析
Clark-Wilson模型確保完整性的安全屬性如下:
(1)完整性:確保CDI只能由限制的方法來改變并生成另一個有效的CDI,該屬性由規則CR1、CR2、CR5、ER1和ER4來保證;
(2)訪問控制:控制訪問資源的能力由規則CR3、ER2和ER3來提供;
(3)審計:確定CDI的變化及系統處于有效狀態的功能由規則CR1和CR4來保證;
(4)責任:確保用戶及其行為唯一對應由規則ER3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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