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數據標準規范不夠完善,數據質量和共享水平亟待提升 數據治理體系建設較為滯后,缺乏專業化的數據治理組織機構以及明確的責任人體系,尚未形成良好的決策機制和管理機制。數據標準體系不夠完整、清晰,數據標準貫徹執行力度亟待加強。數據質量亟待提高,對于風險管控和精細化管理的支持亟待加強。應用系統建設存在“重功能、輕數據”現象,難以提供準確、完整、統一的基礎數據。風險數據同業共享機制有待建立。數據質量的長效管理機制與持續改進機制亟待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