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 年9月通過,1991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礎。另外國家還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實施條例》作為執行補充,該條例于1991年5月通過,2002年9月修訂。在這兩部法律法規中,十分詳細、明確地對著作權保護及其具體實施做出了大量明 確的規定。
1.著作權法客體
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件的客體是指受保護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稱為職務作品。如果該職務作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或者有合同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單位的,那么作者將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歸單位享有。
其他職務作品,著作權仍由作者享有,單位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并且在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能夠許可其他個人、單位使用該作品。
2.著作權法主體
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的主體是指著作權關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權人、受讓者兩種:
著作權人,又稱為原始著作權人:根據創作的事實進行確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權資格的創作、開發者。
受 讓者,又稱為后繼著作權人:指沒有參與創作,通過著作權轉移活動而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法在認定著作權人時,是根據創作的事實進行的,而創作就是指直接 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進行其他輔助工作的,不屬于創作的范圍,不被確認為著作權人。
如果在創作的過程中,有多人參與,那么該作品的著作權將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不能夠在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情況下行使。
如遇作者不明的情況,那么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直到作者身份明確。
T&G專家提示:如果作品是委托創作的話,著作權的歸屬應通過委受托人之間的合同來確定。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或者沒有簽訂相關合同,則著作權仍屬于受托人。
3.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5種權利:
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取報酬權、轉讓權: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和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是有一定期限的。
1.著作權屬于公民
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沒有任何限制,永遠屬于保護范圍。而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權依照繼承法進行轉移。
2.著作權屬于單位
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首次發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內未發表的,不予保護,但單位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享有。
當 第三方需要使用時,需得到著作權人的使用許可,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合同。合同中應包括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專有使用,許可的范圍與時間期限,報酬標準與 方法,以及違約責任等。若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力,需再次經著作權人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過10年,期滿時可以續簽。
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而言,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權。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個作品或說明某一個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和美術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及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